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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規定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科學與資源學院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則

 

 

 中華民國98820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01所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112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23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1224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1 12 日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04 21 日院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5 5 日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623 日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入學

         本規則依據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

         研究生入學、保留學籍、註冊、修業、休學、復學、考試及離校等事項,依本校學則及本規則辦理。

         研究生經本校碩士班招生入學考試錄取者得進入本所就讀。

         外國籍研究生申請就讀本所者,須經所務會議初審及校外籍生甄審會議審查通過始得進入本所就讀。

第二章  修讀課程

         研究生修課,依本校學則、學生選課辦法及各項有關規定辦理。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一至四年,在職生得延長一年。

修讀五年一貫學程學生,依本校五年一貫學程辦法辦理。

         研究生畢業學分數,除研究論文外,為二十四學分;於修業年限內修畢必修八學分、選修十六學分、畢業論文六學分及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申請論文考試及格後發給理學碩士學位證書。

學生在學期間可申請跨系、校選課,惟不可超過二門課或六學分,若有特殊情形須經指導教授及所長同意。

外國籍研究生應修習本校學生選課辦法所規定之中文課程。

第三章  論文指導

         研究生入學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四週內選定「指導教授」指導學生修課等相關事宜,無法於四週內選定指導教授者,由所長指定之。

入學第一學期結束前,研究生需選定畢業論文指導教授並簽具「指導教授同意書」經所長同意送所辦公室存查。爾後若需調整指導教授,須填具「指導教授調整申請書」,經原任、新任指導教授及所長簽名同意後,始可更改指導教授。

單一指導教授須為本所專任教師,若為共同指導,至少須有一位為本所專任教師。

第七條    碩士生於入學後,擇期發表論文計畫書,學生提出之論文主題及內容須與系所專業相關領域相符,並至少於申請學位考試前一學期提出「學位論文計畫申請書」,經系、院級學位考試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學位論文計畫申請書」經系、院、校審核結果若未符合系所專業者予以退回,指導教授須指導學生修正後方能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章  學位考試

第八條    學位考試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應依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提出,並填具論文考試申請書、學位考試論文考試委員名冊各二份送所辦公室彙辦。

考試日期及地點由指導教授決定之,考試時間須於考前一週公告並通知應試人,考試應在校內舉行。

論文考試應於申請該學期結束前舉行,論文考試成績及論文考試審查意見表應送所辦備核。論文考試因故未舉行應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撤銷學位考試之申請,未撤銷者,視同一次考試不及格。。

第九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委員應具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央研究院院士、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資格者擔任。具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提聘資格  由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五章  離校手續

第十條   學位考試通過及畢業論文修正經指導教授認可後,應將畢業論文上傳本校圖書館碩博士論文系統,並簽具授權同意開放授權書,經檢核通過後始可辦理離校手續。

辦理離校手續,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具有考試委員簽名正本論文及經指導教授簽名之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之報告至教務處註冊課務組、圖書暨資訊處,另繳交論文一本(含電子檔)至本所辦公室,完成離校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則之修(增)定,如有增加現有規定以外之限制及要求者,不溯既往。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發佈施行。 

中英文先期指導教授同意書

中英文指導教授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