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AT組織公約在1966年通過,1969年正式成立運作,公約規定締約方需具備聯合國會員身分,2016年締約方達50個,是目前鮪類漁業組織中最多締約方者。大西洋雖然遠,台灣船卻早在1960年代就長征此海域捕撈長鰭鮪,ICCAT秘書長於1971年就造訪台灣高雄,了解台灣的漁業狀況,並且就統計、研究與台灣政府部門及學界交換意見。也因為這樣,我國自1970年代起,即以「台灣」名稱、「觀察員」身分參加年會及相關會議。
因此台灣政府以觀察員的身分與會,每年提供資料,參與會議,直到台灣大西洋大目鮪捕撈量在1992年後迅速增加,使得總產量自1993年以後,連年超過最大可持續生產量(MSY,9萬公噸),達到10萬餘公噸,引發日本、美國等諸國關切。1997年ICCAT大會通過97-17號決議,發展出後來被許多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廣為利用的合作非會員身分,要求台灣以自願承諾配合ICCAT管理措施的同時,給予台灣配額。同年,資源評估報告顯示大目鮪資源有過度捕撈的壓力,ICCAT隨即在當年單獨限定台灣16,500公噸的大目鮪配額。
此16,500公噸的配額使用至2004年,因日本指控台灣洗魚,因此ICCAT於2004年11月之年會依據貿易措施決議,對台灣採取「認定」(identify)措施,要求台灣具體改善。惟2005年審核後ICCAT決議對我國採取非歧視性貿易限制措施,大幅縮減我大西洋大目鮪配額,並要求我國加強漁業管理能力。直到2006年因為我國履行成果良好而恢復配額,該項認定才取消。
2007年我國擁有比照締約方之轉移配額權利,轉移100公噸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予友邦聖文森與格瑞那達。2011年之後,向我方提出配額轉讓請求的國家,除增加友邦貝里斯外,更擴及無邦交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埃及、迦納等。
2008年,我方要求發言應可享有與締約方同樣之權利,適時適切地參與討論,毋需待所有締約方發言完畢,在友邦貝里斯的提案呼應下,獲巴西籍主席Fabio Hazin及各方無異議通過。跟隨幾個組織的腳步,ICCAT於2013年開始討論公約之修改,包括修改公約以容許捕魚實體得成為會員,這是台灣努力的目標。
2015年 ICCAT會場
黃向文,2017,管理策略評估蓄勢待發─記ICCAT第20屆特別會議,國際漁業資訊290. (http://www.ofdc.org.tw/webs/fishinfoDetail.aspx?sn=45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