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

研究議題:水下文化資產保存

水下文化資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其目的在保護位於水下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如公約所認知,水下文化資產是人類文化遺產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各國人民、各民族的歷史及其共同遺產關係史上極為重要的內涵;因此,保護和保存水下文化資產的重要性,所有國家都應負起責任。為呼應公約精神,我國立法院在2015年11月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於12月9日公布實施。本所研究方向在加強部會管理事務之整合、籌建國家級研究機構、培育專業人才、加強國際合作、強化民眾教育與宣導等,以保護我國珍貴的水下文化資產。

 

水下文化資產的定義

  「水下文化資產(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UCH)」是指位於水下具有文化、歷史或考古價值的所有人類生存的遺跡,例如遺址、建築、工藝品、人類遺骸、船隻、飛行器,及其有考古價值的環境和自然環境等。依據我國於2015年12月9日通過公布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所稱「水下文化資產」,是指: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下列資產:(一)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二)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絡。(三)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由於水下文化資產封存了豐富的文化、歷史、地理、和科技等珍貴資訊,因而被喻為「時空膠囊」。如何保護這些人類共同資產,是國際間關切的重大議題。

 

立法過程

  從2000年起,本所邱文彥教授在國立中山大學和國立台灣海洋大學任職期間,即長期關心研究水下文化資產的相關議題,主辦或協辦過多次國際研討會。2005年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委託,進行東沙水下考古的文獻研究時,發現東沙至少有28艘記載明確的沉船。過去十餘年來,持續關心並參與文化部委託中研院、中山大學的水下考古研究計畫審查後,更深入了解到台灣周邊水域擁有近百艘的沉船,包括沉沒在澎湖、參與甲午戰爭的「廣丙艦」、英國籍的「博哈拉號(S.S. Bokhara)」,馬祖的「蘇布倫號(SOBRAON)」,以及「綠島一號」等,十分珍貴而豐富,與中國大陸的「南海一號」、「丹東一號(致遠艦)」或其他國家的案例相較,一點也不遜色。然而,這些珍貴的水下文化資產過去並沒有良善的機制妥予保護,因此打撈破壞的情事時有所聞。

  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於2009年正式生效,成為水下文化資產保護與管理之重要國際公約,對於國家所主張管轄權海域與大陸礁層,以及公海水下文化資產之權利歸屬與內涵均有規定,同時也確立九項水下文化資產保護之重要原則與應有作為。雖然我國週邊海域存有豐富水下文化資產,但是國際公約的重要原則與精神,仍未落實在我國國內法中;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也無法適用於水下文化資產之保存、保護與管理,故應另定專法,以有效保存、保護與管理水下文化資產。

  有鑑於此,文化部遂著手研擬專法,初名《中華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條例》,該一草案經多年研議後,最終由行政院提出《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法係文化部委託專家學者研究、召開多次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全國公聽會及相關法制作業程序,並建立社會各界共識後,始逐步研擬完成之草案(文化部,2015)。立法院則有邱文彥委員等29人,以及陳碧涵委員等28人提出對應版本(立法院,2015)。

  由於立法院第八屆第八會期審議時間有限,爰由委員邱文彥會商學者胡念祖教授及文化部主管人員,先行整合三個版本,整合為一個彙整版,並經委員會同意以之作為討論基礎,加速審議。彙整版於2015年11月9日,經委員會審查完竣,送請立法院院會公決。2015年11月24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本法並經總統於2015年12月9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3861號明令公布,成為我國第一部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專法(中華民國總統府,2015)。《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的通過與施行,將使我國週邊海域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在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下,獲得更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我國目前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但立法院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表徵了呼應和尊重聯合國公約的精神,擔負起台灣保護水下文化資產應有的責任和義務,意義重大。

  立法院審查本法完竣後,作成附帶決議二項。其一為:「中央主管機關為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活動,得整合相關機構執行上開事項,必要時得研議設置專責組織」;其二為:「水下文化資產之推動,涉及多項國家安全與國際合作事務,爰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就相關問題之因應策略,會同外交部、國防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一項附帶決議如能落實,對於水下文化資產專業度的凝聚與提升,勢將扮演重要角色。

 

未來展望與挑戰

  歷經多年研議,我國立法院終於2015年11月底三讀通過《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本法的通過與施行,將使我國週邊海域豐富的水下文化資產,在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下,獲得更有效的保存、保護與管理。本法的重要內涵,不但在尊重國際公約的精神,建立了水下資產普查、申請、審議、研究、通報、發掘、修復、保存、建檔、權利歸屬、國際合作和劃設保護區等管理機制,也強調教育宣導與人才培育的重要性。雖然我國制定了這項重大法案,但未來後續子法與技術規範的訂定,以及海洋保護區跨部會之間的整合等,還有嚴峻的挑戰,包含幾個面向:

  1. 研訂相關子法與配套
  2. 建立國家級研究機構
  3. 活絡人才培育與運用
  4. 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5. 推動國民教育與宣導
  6. 加強相關部會的整合

 

參考文獻

  • 中華民國總統府(2015),「制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總統府公報第7223號。
  • 立法院(2015),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委員陳碧涵等28人及委員邱文彥等29人分別擬具「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案,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082號,政府提案第15341號、委員提案第17968號、第17668號之1。
  • 邱文彥、郭慶清(2015),水下文化資產 立法與挑戰,海洋及水下科技季刊,25:4,頁16-23。
  •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連結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102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