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網漁業是臺灣近海漁業的主力,在1965-2007年間為近海漁業漁獲量最高的漁業。漁獲量在1980年曾高達 22萬噸,為當年近海漁業總產量的62.8%,但其後持續下降,至2014年僅剩3.1萬噸,為最盛期的14%。
臺灣沿近海拖網漁場之系統性研究較少,相關調查集中在物種組成與漁獲量變動,對於多樣性與群聚結構的變動,或是優勢物種的生物特性等研究相對欠缺。田 (2008)與陳 (2009)就龜山島水域的底拖漁獲進行調查,發現該區漁獲種類相當多,仔稚魚出現季節集中於春、秋兩季,尤其是秋天,並與種類豐富度,均勻度及多樣性的高峰期一致。下雜漁獲中包含為數不少的經濟性魚種,如白帶魚,狗母類,海鰻,赤鯮,真鰺等。該海域魚類群聚結構受深度影響甚大,甚至超過季節影響,且會隨季節變動。而同區下雜漁獲之調查發現,該區僅硬骨魚類就達104科308種之多,物種非常多樣 (王, 2005-06)。
臺灣拖網漁業自1975年作業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導致底棲資源呈現枯竭狀態(吳等, 2004),使得漁民所使用的網目逐步小型化 (吳等, 2005),而漁獲種類與體型也有逐步變小的趨勢,因此漁獲中「下雜魚」所佔比例逐年增加(田, 2008),並導致生態域物種組成的可能改變(Wang et al., 2008b),及漁獲經濟效益的遞減(Wang et al., 2007)。目前三主要漁場混獲比例都已近50%,甚至更高即為一明顯的例證,因此有必要列為優先管理對象。
此外,拖網易破壞底棲生態及魚類產卵場,因此該漁業常被各國列為重點管理之漁業。目前臺灣僅有簡單的管理規範,包括「距岸3浬內完全禁止拖網作業,而3-12浬海域則僅限50噸以下漁船作業」等。除此之外,並無更嚴謹之管理措施。盡管如此,依據2010-2014年臺灣特定漁業漁船違規處分統計資料顯示,違反拖網禁漁區及未經核准從事拖網的違規事件總數,5年來都是所有漁業中最多者,顯見拖網漁業之管理執法不足。建議在管理上,依據漁場特性,因地制宜,並建立三大漁場的監控制度、補足漁業管理所需重要資訊,如漁獲組成、魚種出現周期與分布,群聚結構與影響因子、主要優勢物種(含經濟與混獲)的生物周期與出現大小等。
其次,研擬適合各漁場特性的管理措施與施行次序;例如,目前各區混獲量均已過高,因此網目限制(或季節性限制)宜應列為優先考量,以降低混獲與生物量的浪費;其二,考慮各區資源分布特性,配合禁漁期或禁漁區的設置,減少對產卵親魚的傷害;其三,應落實棲地保護措施,強化海域漁業執法。總結來說,由於拖網為多魚種的捕撈作業,故其管理當以整體生態系做為考量,即除了底棲物種之外,並應考慮生態域中各物種的相互關聯與整體變動,才能確保此等漁場的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