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hore fishery management

漁撈能力管理

臺灣漁船總數於2015年達二萬二千餘艘。先以噸數區分為遠洋(一百噸以上)、沿近海(一百噸以下),沿岸與近海漁產量合併為沿近海漁業產量。臺灣最早自1967年限制大型拖網漁船不得於沿岸3浬內作業,之後多次進行漁撈能力管制措施,實質上多是鼓勵漁船建造與大型化,直至1989年才針對動力漁船全面限建。然鑑於漁船數量過多,且面臨公海流網禁用問題,自1991-1995開展第一次,也是規模最大的老舊漁船收購,第二次大規模減船則是於2005-2007年因應ICCAT要求,而收購並解體183艘大型鮪釣漁船,使得遠洋漁船數量明顯下降。至於沿近海漁業,由於多數漁船收購計畫屬於自願性,規模不大,休漁計畫亦無法減少漁船數,使得船數居高不下,漁撈能力管制成效不易凸顯(Huang & Chuang, 2010)。

參考文獻

  • Huang, H.-W. & Chuang, C.-T. (2010) Fishing capacity management in Taiwan: Experiences and prospects. Marine Policy, 34, 70-76.


拖網

拖網漁業是臺灣近海漁業的主力,在1965-2007年間為近海漁業漁獲量最高的漁業。漁獲量在1980年曾高達 22萬噸,為當年近海漁業總產量的62.8%,但其後持續下降,至2014年僅剩3.1萬噸,為最盛期的14%。

臺灣沿近海拖網漁場之系統性研究較少,相關調查集中在物種組成與漁獲量變動,對於多樣性與群聚結構的變動,或是優勢物種的生物特性等研究相對欠缺。田 (2008)與陳 (2009)就龜山島水域的底拖漁獲進行調查,發現該區漁獲種類相當多,仔稚魚出現季節集中於春、秋兩季,尤其是秋天,並與種類豐富度,均勻度及多樣性的高峰期一致。下雜漁獲中包含為數不少的經濟性魚種,如白帶魚,狗母類,海鰻,赤鯮,真鰺等。該海域魚類群聚結構受深度影響甚大,甚至超過季節影響,且會隨季節變動。而同區下雜漁獲之調查發現,該區僅硬骨魚類就達104科308種之多,物種非常多樣 (王, 2005-06)。

臺灣拖網漁業自1975年作業以來,經過長期開發,導致底棲資源呈現枯竭狀態(吳等, 2004),使得漁民所使用的網目逐步小型化 (吳等, 2005),而漁獲種類與體型也有逐步變小的趨勢,因此漁獲中「下雜魚」所佔比例逐年增加(田, 2008),並導致生態域物種組成的可能改變(Wang et al., 2008b),及漁獲經濟效益的遞減(Wang et al., 2007)。目前三主要漁場混獲比例都已近50%,甚至更高即為一明顯的例證,因此有必要列為優先管理對象。

此外,拖網易破壞底棲生態及魚類產卵場,因此該漁業常被各國列為重點管理之漁業。目前臺灣僅有簡單的管理規範,包括「距岸3浬內完全禁止拖網作業,而3-12浬海域則僅限50噸以下漁船作業」等。除此之外,並無更嚴謹之管理措施。盡管如此,依據2010-2014年臺灣特定漁業漁船違規處分統計資料顯示,違反拖網禁漁區及未經核准從事拖網的違規事件總數,5年來都是所有漁業中最多者,顯見拖網漁業之管理執法不足。建議在管理上,依據漁場特性,因地制宜,並建立三大漁場的監控制度、補足漁業管理所需重要資訊,如漁獲組成、魚種出現周期與分布,群聚結構與影響因子、主要優勢物種(含經濟與混獲)的生物周期與出現大小等。

其次,研擬適合各漁場特性的管理措施與施行次序;例如,目前各區混獲量均已過高,因此網目限制(或季節性限制)宜應列為優先考量,以降低混獲與生物量的浪費;其二,考慮各區資源分布特性,配合禁漁期或禁漁區的設置,減少對產卵親魚的傷害;其三,應落實棲地保護措施,強化海域漁業執法。總結來說,由於拖網為多魚種的捕撈作業,故其管理當以整體生態系做為考量,即除了底棲物種之外,並應考慮生態域中各物種的相互關聯與整體變動,才能確保此等漁場的永續利用。

參考文獻

  • Wang, S.B., Ou, J.C., Chang, J.J. & Liu, K.M. (2007)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sh Fish Generated by Bottom Trawling in Surrounding Waters of Guei-Shan Island, Northeastern Taiwan. Journal of Fisheries Society of Taiwan, 34, 379-395.
  • Wang, S.B., Chen, W.K. & Liu., K.M. (2008b) Reproductive Biology and Seasonal Condition Cycle of Five Spot Flounder Pseudorhombus pentophthalmus in Surrounding Waters of Gui-Shan Island, Northeastern Taiwan. Journal of Fisheries Society of Taiwan, 35, 45-59.
  • 王世斌 (2005-06) 臺灣龜山島週邊海域拖網漁場下雜漁獲之幼稚魚資源調查與研究(I). 行政院農委會計畫研究報告-龜山島週邊海域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 王健雄 , 王世斌 (2004) 近海鬼頭刀資源潛量評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計畫研究報告, 臺北.
  • 田婗 (2008) 臺灣龜山島海域小單拖漁業混獲與丟棄量之時空分布研究.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 
  • 陳怡伶 (2009) 從生物觀點看龜山島海域底棲魚類資源之開發與管理.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 
  • 陳育生 (2016) 臺灣北方三島水域底棲魚類群聚與多樣性暨優勢物種生殖、肥滿與攝食週期之研究.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 


沿近海鯊魚漁業

國內主要鯊魚卸魚港以南方澳、東港(小琉球)與新港為主,其鯊魚漁獲大多為鮪延繩釣漁業釣獲,少數來自大目流刺網或專業捕鯊船。沿近海多數鯊魚漁獲採用冰藏保存,並以完整魚體上岸,少部分利用冷凍方式,透過各區漁會進行拍賣與販售。

針對鯊類等資源評估資料比較欠缺的物種,生態風險評估(E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ERA)常被優先考慮做為資源評估的工具。ERA考量魚類生產力(productivity)和漁業敏感性(susceptibility),將兩項指標結合評估物種的相對受危害程度(stock’s relative vulnerability) (Ormseth & Spencer, 2011)。從生態系進行漁業管理的角度來看,生態風險評估可以同時探討多物種於某一生態系所受的相對風險情形(Arrizabalaga et al., 2011)。國內有(黃, 2013)針對臺灣10種大型鯊魚進行整合性生態風險評估,採用生態風險評估、魚種瀕危狀態、漁獲體型變化趨勢與族群成長曲線反曲點,利用群聚分析(Cluster Analysis)與多元尺度法(Multi-Dimensional Scaling)將四項指標進行整合性生態風險評估,結果可將10種大型鯊魚分為四群,其中風險最高物種為紅肉丫髻鮫,建議應對該種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屬於第二與第三群的大型鯊魚應進行總量管制,以減少其漁獲壓力;其他魚種亦應持續監控以確保資源永續利用。

參考文獻

  • 黃隆鑫 (2013) 以整合性生態風險評估探討臺灣近海延繩釣漁業對西北太平洋大型表層魚類之影響.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研究所, 
  • 劉光明 (2013) 鯊魚為主漁獲對象漁業活動調查暨沿近海主要漁獲鯊魚物種資源調查評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p. 62
  • 劉光明 (2014) 鯊魚為主漁獲對象漁業活動調查暨沿近海主要漁獲鯊魚物種資源調查評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p. 65


飛魚卵漁業

臺灣飛魚卵漁業的主要漁場在北部彭佳嶼水域,這種以「卵」為「標的」的漁業,在世界上並不多見,僅極少數的國家如印尼、秘魯等有類似漁業。依據近幾年研究調查(王, 2007-2012)顯示,飛魚卵的捕獲地點最早出現在臺灣北部海域,隨後逐漸往東北部水域移動並擴展;到了6月盛漁期,漁場進一步由東北往南延伸;到了七月,漁期將過,漁場又退縮到北部或東北部海域。由此漁獲分佈的季節推移,配合捕獲魚卵與親魚的親緣鑑定、實驗室魚卵的孵化驗証,及樣本船於作業區採獲的產卵親魚共同確認,本漁業事實上乃由尖頭細身飛魚(Hirundichthys oxycephalus)單一魚種所貢獻,其產卵魚群應來自廣大的北部與東北部水域的一種產卵聚集現象,而與臺灣南部追逐網漁業的捕撈對象黑鰭(Cheilopogon cyanopterus)、白鰭(Cheilopogon unicolor) 與較短小圓身的斑鰭飛魚(Cypselurus poecilopterus)等不具有直接關連,因此兩漁業應分開管理(王, 2012; 王等, 2016)。

臺灣漁民過去所捕撈的飛魚卵量並無官方統計資料可循,根據魚卵收購業者提供的歷史(1985-2007年)資料顯示,臺灣歷年飛魚卵漁獲量可分兩個時期,一為2000年以前,主要以臺灣船隻為主,其年平均漁獲量可能在600噸左右。其後,中國大陸船隻加入捕撈,且越來越多,因此,近年臺灣漁船漁獲量明顯下降應與中國大陸船隻的競捕有關。臺灣近年(2008-2012)來飛魚卵之漁獲量約維持在230至350公噸之間;總容許捕獲量(TAC)為350公噸,作業船隻採登記核准制,並維持在200艘以內,漁期管制在每年5月15至7月31日間。2010年開始實施觀察員及港口查報員計畫,以了解漁獲實況與動態。

飛魚卵為一共享資源,在欠缺部分(中國大陸)漁獲統計下,臺灣的漁獲限額的設定是漁政當局及業者,包括魚卵收購商相當關切的議題。經科研單位詢訪中國大陸相關網站、執法與研究單位及主要卸售港口之漁家,並配合兩地作業船隻漁獲效率與停泊基地與主漁場之遠近,從而間接評估其漁獲量在2010年應在200-300噸間,約為臺灣的2/3,故兩地總和應以不超越歷史漁獲平均650噸為原則,因此目前的漁獲限額應屬上限,不宜再放大。而2010年以後,因社會經濟因素,從事飛魚卵作業的船隻日漸萎縮,加以中國大陸自2014年起將飛魚卵漁業納入休漁對象,雖有證據顯示部分中國大陸船隻仍在作業,但與往年相較,來自對岸的漁撈壓力當可因休漁而降低。

飛魚卵年度漁獲狀況的好壞,與漁期間氣象因子,如颱風數、水溫、降雨量、風力等有密切關連(王, 2007-2012);而年度魚價與油價的高低也會影響漁民作業的意願,進而影響到漁獲效益與收益。因此,本漁業漁獲的高低,除了漁況外,環境與社會經濟因子都扮演重要角色,故有必要在漁況變動的研究之外,思考如何在總量管制下規劃最適作業船隊規模。否則,過多船隻的投入,將使漁獲效益與漁獲收益被稀釋,進而影響盈虧,而一旦漁獲率下降,漁民虧錢,則加強保育與反對管理的聲音都將高漲,進而讓漁業管理或政策的施行受阻。目前本漁業魚價掌控在少數幾家魚卵收購商手中,而魚價高低影響漁民作業意願與捕獲量甚大,為確保該漁業之永續,漁政單位應思考維持魚價穩定的機制,或輔導成立產銷班等,以維護漁民權益。

飛魚卵漁業目前有漁期的管制,但本漁業漁期的時間受年度海表水溫的影響甚大(王, 2007-2012),漁民常為此抱怨連連。建議取消漁期限制,但須嚴格監控每日的捕獲量變動與累計總量,以符合漁業特性,並消弭不必要的爭議。

參考文獻

  • 王世斌 (2007-2012) 臺灣沿近海飛魚資源動態及管理措施之研究. 行政院農委會計畫研究報告-研擬重要漁業資源可捕量之研究. 行政院農委會, 臺北.
  • 王世斌 (2012) 臺灣的飛魚卵漁業. 臺灣水產雙月刊, 7, 13-20.
  • 王世斌 (2013-2014) 臺灣東北部飛魚卵漁業利用與管理之研. 行政院農委會計畫研究報告-研擬重要漁業資源可捕量之研究. 行政院農委會, 臺北.
  • 王世斌 (2015) 臺灣周邊水域飛魚(卵)資源動態解析及飛魚(卵)漁業利用與管理之研究. 行政院農委會計畫研究報告. 行政院農委會, 臺北.
  • 王世斌, 蕭聖代 , 莊昇偉 (2016) 臺灣飛魚卵總容許捕獲量等科研探討及資源利用現況. 臺灣水產雙月刊, 11, 30-37.

 

寶石珊瑚漁業

寶石珊瑚為多種類珊瑚物種之集合名詞(Tsounis, 2010)。包括珊瑚蟲綱之角珊瑚目(Antipatharia,或稱黑珊瑚目),柳珊瑚目(Gorgonacea),及群體珊瑚目(Zoanthidae)等,皆有寶石珊瑚物種。目前較具經濟價值之紅珊瑚與桃紅珊瑚等,即為柳珊瑚目,紅珊瑚科(Coralliidae)物種(Bruckner, 2009)。此類珊瑚之中軸骨在堆積過程會鍵結金屬離子而具顏色,並在打磨拋光後具珠寶光澤,因此稱為「寶石珊瑚」。其珊瑚蟲體內不具蟲黃藻(zooxanthellae)共生,因此分布深度不受有光層限制。這些生態特性使其不同於造礁珊瑚。

寶石珊瑚漁業為目前所知最古老的漁業之一。人類利用寶石珊瑚的記錄可回溯至25,000年前的舊石器時期(Grigg, 1989)。目前寶石珊瑚漁業主要在二水域:地中海水域以及西北太平洋水域(Bruckner, 2009)。地中海水域之寶石珊瑚漁業已存在近5000年;而西北太平洋水域之寶石珊瑚漁業則始於19世紀初期。臺灣寶石珊瑚漁業開始於日治時期(1923年)。其產量趨勢呈「大起大落」,即當發現新珊瑚床(漁場),其漁產量快速上升,但在幾年間迅速下降。寶石珊瑚為固著性生物,相當依賴其環境狀態。且其在海洋生態系提供「生態服務」功能,例如,為其他物種之避敵所,或哺育場等。因此,寶石珊瑚之商業開發,除考慮族群結構之穩定外,亦須考量其生態系功能之維持(Tsounis, 2010)。

臺灣自2009年開始嚴格管理寶石珊瑚漁業(Huang & Ou, 2010)。以限制努力量(漁船數),限制漁獲量及指定作業漁區,並搭配觀察員計畫及作業資料查核等措施(Chen, 2012)。

臺灣寶石珊瑚漁業自2009年實施新制訂之管理辦法,目前漁船數維持60艘,每年漁產量約3噸。規格組成以蟲枝比例最高,活枝比例最低。活枝珊瑚比例,依物種別漁區別具不同變動趨勢,而整體活枝珊瑚出現率則約30%。以目前指定漁區方式作業,似可維持60艘漁船之漁獲壓力。但漁船集中少數漁區,亦使其是否永續利用仍有隱憂。建議可選擇多個指定漁區,以「輪作」方式更替,或可舒解部分漁區之漁獲壓力,但輪替之週期仍須考慮寶石珊瑚之族群參數為依據。或者,在現有管理基礎上,亦可考慮選擇適合寶石珊瑚之棲地環境,設置禁漁保護區(No-take zone),應可更完整保育寶石珊瑚族群,及其所提供之生態系功能。

 臺灣寶石珊瑚漁業之指定作業漁場(A~E)
臺灣寶石珊瑚漁業之指定作業漁場(A~E)
(灰線:2009年劃設之傳統漁區;紅線:2014年調整之新漁區)

Chen, C.S. (2012) Management of the precious coral fishery in Taiwan: Progress and perspectives. . Marine Policy, 36, 623-629.
Huang, M.-H. & Ou, C.-H. (2010) Precious coral fisheries management in Taiwan-Past, present & future. Marine Policy, 34, 1002-1009.


生態系管理導向與海洋保護區

自然資源保育的模式已經從單一物種轉換到生態系導向管理(ecosystem-based management)。生態系管理的方法很多,包括海洋保護區(marine protected areas, MPAs)、總容許捕撈量、漁具限制、漁撈能力管理,降低漁獲努力量、設定禁漁區、單一可轉讓配額,到生態漁業認證、及社區管理等(Worm et al., 2009)。

對於大宗漁獲物種(例如鮪魚、鯖鰺)或者漁撈對象單一(例如飛魚卵、寶石珊瑚、魩鱙)的漁業種類,管制船數、努力量、禁漁期、禁漁區等是常用的措施。然而,對於拖網或者如臺灣位處熱帶環境,海洋生物物種非常多樣化的地區,前述管理措施往往不易奏效。在此種情況下,海洋保護區是最常被視是有效的方式。許多研究證明海洋保護區可使得生物量增加、魚體變大、乃至資源增加(Willis et al., 2003)。目前臺灣對於海洋保護區的劃設與管理並無專法,而是由各機關依循個別目標與法令而有不同型態之保育方式,包括:(1)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主管的國家公園、(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主管,由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的海島與海鳥保護區等、(3)農委會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的地景保護區、(4) 交通部主管,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公告的國家風景特定區等,以及(5)各地方政府依據漁業法公告各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或稱漁業資源保育區。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2年參酌國際規範,將海洋保護區依據其管理方式分為三級,包括(一)等級一禁止進入或影響:僅在科學研究、監測或復育之目的下,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進入;或雖允許進入,惟禁止任何會影響或破壞該海域生態系、文化資產或自然景觀之行為;(二) 等級二「禁止採捕」海洋保護區:全面禁止對自然資源或文化資產之採捕(開發)利用行為;以及(三)等級三「分區多功能使用」海洋保護區:在永續利用前提下,限制某些採捕(開發)利用行為,惟仍容許某些程度的利用生態資源行為。經彙整各單位轄屬保護區面積後,統計得到總面積約30,035 平方公里,其中第一級比例達我國12浬海域內0.9%、第二級為4.5%,至於第三級多功能使用比例則高達40%,總計占我國領海面積65,076 平方公里之46.15%。

上述比例看似比例很高,與國際間定義的差異又何在?依據IUCN與UNEP統整的全球保護區資料庫(WDPA)資料,臺灣管轄海洋面積達34萬平方公里(包括EEZ)。海洋保護區數量與面積分別為26個、3,850平方公里,占海域面積僅有0.59% (IUCN & UNEP-WCMC, 2015),兩者差異很大。兩個差別在於IUCN資料庫的海洋保護區面積以國家公園為主,至於臺灣政府認定的漁業資源保育區,並未登錄到該系統。其次,則是國際間以管轄(EEZ)面積為分母,臺灣政府則僅以12浬領海內為估計分母。

從前述三種等級保護區的面積以及種類來看,屬於高度管制的第一級與第二級的面積比例偏低,多屬於國家公園。而漁業資源保育的部分,除了沿岸三浬禁止拖網作業之外,多數都是位處沿岸小面積的漁業資源保育區,相關物種調查及評估都有限。因此,首先應該要建置基本調查體系、強化執法能量、引入環保團體與地方合作、以及加強與權益相關人之溝通聯繫等方式,推動並落實海洋保護區(黃等, 2016)。

參考文獻

  • 黃向文、廖君珮、古麥福音、宋佩軒、許寧君、蔡秋晨、葉欣柔、周佳儀, (2016). 臺灣海洋保護區管理之探討以東南亞國家為借鏡.航運季刊 25(1): 27-52